2012年9月30日星期日

“中国总得有人出来讲话” ——艾晓明访问张思之大律师


艾晓明 公民访谈录之五

“中国总得有人出来讲话”

——访张思之大律师谈谭作人案

近期《南都周刊》的人物专访如此介绍张思之律师:1927年生于郑州。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,一年后被划为右派,劳改15年。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。改革开放后,重返律师界。长期以来,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,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“玩忽职守”案;1994年高瑜“泄露国家机密”案;2003年郑恩宠律师“泄密”案。

关于张老的其他资料,只要输入他的名字,在网络上很容易找到。

我访问他的时间是去年(2009年)1112日,当晚,很多律师朋友和张老合法非正式聚会,庆祝张老的82岁生日。

八零后的张老,思路敏捷,笑声朗朗。这份访谈稿,看过的人都说非常有价值。当律师把张老的关心告诉作人时,他流泪了。

这份整理稿,张老没有看过,如果有文字错误,责任在我。太多人关注谭作人“颠覆国家政权”案,我整理出张老的意见,供网友和公检法各部门官员参考。

时间;2009年11月12日

地点:北京崇文门 张思之老师寓所

艾晓明:先从汶川地震谈起,那您看到的是哪一个学校?新建的学校?汶川?

张思之:

汶川。嗯。汶川。天灾是天灾,这一点,话就说,首先是天灾;但是如果没有人祸的话,情况是不是会好一些?作为当局来讲,有一个问题,我觉得你们解释不清楚,为什么死了那么多孩子,是吧?
  
孩子死得最多,而且死得最惨。

作为我们来讲,这个最不能够接受的。事情过去之后,还不在于灾害的本身,而在于我们不能够正确地接受教训。我过去有一个感觉,对于这个党来讲,承认错误是最痛苦的事。毛讲过一句话,很精彩,我从来不下罪己诏。那么我们作为臣民吧,我们应不应当提出一个问题,你有没有应当罪己的事情?诏你下不下,咱们放在一边,你可以不下诏。有没有罪己的事情?是不是?

关键是在这里。有了罪,你下诏也好,你不下诏也好,那是另外一回事。那现在的关键就是,我们不承认,首先是不承认这个罪。六十年了,时间不算短,你蒋介石不是才二十二年吗?蒋介石这二十二年就包括八年抗战,也没死那么多人。我们这六十年死了多少人啊?无妄之灾!饿死的是一大部分,战死的是另外一大部分,我们就不讲国内战争,是不是?所谓的抗美援朝。( 接电话……)我在这儿跟你胡扯些了。

(地震预报)报得最准确的是甘肃的那个,那个人叫什么名字,你看这个脑子真的不好了。因为甘肃那个镇,跟四川这个镇是一次的。他预报得很准确,非常准确。另外好像,种种迹像表明,要震了。而这个迹像,好像是在网上有了的。你作为别人我还可以谅解,你温家宝在这方面,你起码是学过吧,咱不说你是专家,对不对?(接电话)

有客人啊?

不是,问我今天晚上的聚会,他要带个人来,问我行不行,行,这又什么不行的呢。
是有朋友从网上给我下载的材料。

就是谭作人这个案子?

啊。对。还是来自于网上。后来就是当然是夏霖跟志强他们接手了,那我对情况就了解得会多了一些。

你怎么看待它这个起诉书上的几项罪名呢?总的性质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。

当时看到这个起诉书,我就笑了,跟我过去看的起诉书是一个水平。我可能把问题看得严重一些:这种起诉书是有失国格的。根本拿不出手,绝对拿不出手。里面什么内容?除了讲了一句六四之外,别的还有什么?因为那个起诉书本身不能够说明谭作人有罪,而且你们现在要定人家大罪,所以很好笑。我看到起诉书之后,我就笑了。我都不知道,我绝对不是从情绪出发的,真的。很多时候我是有这个感慨:很多重要的起诉书,他们根本没有推敲。哎,这怎么办呢?

所以在正常情况之下,律师办这种案子应当是比较轻松的。

轻松怎么讲?

因为这种起诉书可以这样讲,是不堪一击的;根本就站不住,起诉书本身就站不住,太好笑了。

第一条是说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·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,多年来,以各种方式从事纪念六·四的活动,这里,一个主要的证据是说他20075月写了一个《1989——见证最后的美丽 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》。

这条?那么好了,关于六·四的定性问题,最高层,你们变过没有?暴乱是你们说的,是不是?后来变成风波也是你们提的,你们可以来回地变,你们可以这样认识,你们也可以那样认识。那么,我作为谭作人,我对这样一个事件,我作为一个公民,我提出我的认识,有什么不可以呢?至于我的认识对与不对,那大家讨论嘛。

说他通过互联网,把这篇文章发给《自由圣火》等网站,该文的主要内容是对党中央处理六·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。

那么好了,什么地方歪曲了?我诽谤什么了?对不对?你不可以把问题抽象化。对这些问题,你作为指控来讲,你必须得有具体事实,要具体化。

也就是说,发表了一篇他的日记。

对。你说发表了日记,日记的什么内容涉及诽谤了?什么内容把事实歪曲了?你有没有这些东西嘛?你没有嘛。正如,我们举个例子说,哎呀,你这人真坏,你太坏了、你坏透了。这看起来是咋咋呼呼的,能解决问题吗?是不是?那么,我坏在什么地方了?这个绝对站不住。在网上发东西,那是权力!那是基本人权!表达的权力,怎么就不可以呢?你们怎么讲都行,你们爱怎么说怎么说,那么我作为一个老百姓,我没地方讲,我在网上讲讲,怎么就不可以?这跟颠覆有什么关系啊?

它第二条是说谭作人跟境外敌对分子王丹联系,并建议发起义务献血活动。

好了,关键问题是献血活动。那么献血的本身,是功是过?是对还是罪?然后说,跟王丹联系,献血。那我跟王丹联系,没有让王丹去阻止献血——说你们不要献血,如果是那样你还可以说点什么。我跟王丹说是献血,为什么就不可以呢?至于王丹是个什么人,那不是你随便一说的事情。怎么可以乱定性呢?王丹怎么叫敌对分子?谁给定的性啊这是?谁下的判决?我怎么就不可以跟王丹联系呢?不要说王丹是中国人,他就是美国人,我也可以跟他联系,怎么就不可以联系呢?

控方起诉书上说的是:王丹多次向谭作人投放纪念六·四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,然后谭作人建议在今年六·四期间实施所谓六·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,以纪念六·四二十周年。

那你找王丹呀,王丹给我投放资料,你找王丹啊,你找我干嘛?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王丹投放的是什么资料?是要颠覆你的资料吗?那么人们愿意纪念六·四,怎么就不可以?它是个事件,不管你对这个事件你怎么定性,我作为公民,我要纪念这个活动,我要纪念这个事件,这个本身有什么罪呢?谈不到罪。你可以讲是非,你不能讲你有罪。六·四这个事情,你百年之后恐怕还会有人纪念吧。

今年北京就有过纪念会。

是啊,有啊。你能说它是反革命吗?你能说它是颠覆吗?如果是的话,你们为什么不采取措施啊?

它的第三个指控就是:谭作人在20085·12地震发生以后,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,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像的言论。但是他的证据是从谭作人的私人电脑里面搜集来的22篇文章。

那么关键问题,我什么地方诋毁了?哪些事是我诋毁了?如果说我对境外的这些人我讲的都是实际情况,那怎么能够构成诋毁呢?造谣没有?歪曲没有?如果都没有,我讲的是事实;那对不起了,谈不到,这个跟颠覆毫无关系。

我不懂啊,我想请教您:这个颠覆罪,究竟是怎么形成的?

所以我们现在就是有一些根本性的界限问题,作为执政党、或者作为政府,作为他们领导人,故意地不给你划分清楚。你比如说,我对政府的某个措施有意见,咱们假定说,对这个劳动教养措施有意见;对政府的措施,某项措施有意见,不等于对政府有意见。这是一个界限。是不是?

第二个界限,对政府有意见,不等于就是要颠覆这个政权。对政府,允不允许有意见?允许有意见嘛。对不对?我过去,我在法庭上跟他们举了个例子,他们是无话可讲的。你们邓小平,你们带头批华国锋、批华国锋政府的时候,那也是对政府有意见哦。说华国锋搞两个凡是,对不对啊?那能说你是颠覆政权吗?是不是?

您是在什么案子里讲了这个例子?

鲍彤那个案子。这是两回事啊,是不是?另外一个问题,再一个问题,政权是可以更换的,对不对?允许更换。那么,我提出,比如说要更换政权,不等于是我颠覆啊,不等于是我颠覆国家政权啊!如果那样的话,还要民主干什么啊?是不是?那你这是一党专政万岁、可以永存嘛。而这个政权,的的确确,我们从人类文明史来看,这个政权真的是需要来回更换的呀!只有这样,才能够不断进步嘛。

当然我们这样,我们把话就就扯得比较远一些了;总的意思就是说人家对你政府的某种措施,提了某种意见,这绝对是对政府的一种监督、对政府的一种批评,这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,完全是正当的。但这个意见本身可能比如说不合时宜,或者它本身有错误,这都可能。但这不等于说,我就不可以。因为我的意见有错误,我就不可以提意见,我就不可以对你政府提意见。

我给你政府提的十个意见里面,有一个意见对了,我也是对了。哪怕那九个意见是错的,也应当肯定,提意见本身是必要的。因为你这个、任何一个政府都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。这都是常识问题吧?那么作为谭作人,人家对你六·四的做法有意见,非常正常。你就是六·四当时,党内、军内不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吗?对你开枪不是也有人有意见吗?对不对?为什么四个老将军说无论如何不能开枪?那不也是一种意见,对不对啊?你能说他是颠覆吗?他是为了颠覆吗?他那意见就更尖锐了,他那个都构成不了颠覆,我谭作人讲几句话怎么就颠覆了呢?

咱们是怎样形成了这样一个思路,就是把批评意见算成是反党反政府反革命?

这个完全是从意识形态角度考虑问题的。我们实际上就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了,根子是在这里。它只要你对它不满,它就说你反它,你反它就是反革命。

这是咱们国家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吗?立法历史?

过去就是,是啊,过去就是这样立的法啊!是这样的。

那么,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这一类的例子,包括在网上发一个帖子,就变成造谣或者是扰乱社会治安,诸如此类;像谭作人就是“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”。那么,有什么可能可以改善这种状况?

这个就说来话长了,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整个政治体制问题了。这个,现在的关键问题,我们的司法权,第一,它没有制约;第二,它不独立。所以一系列的问题都由此而来。我们讲三权也好,或者像孙中山讲五权也好,只要是公权,那都需要互相制约,都需要有监督的。我们现在不承认这个,只要一讲三权,那就是资产阶级的玩意儿,是不是?

你三权是客观存在啊,对不对?三权是客观存在,为了这三权本身的充分运用,就需要互相制约。只有互相制约,这三权才能够体现出它们本身的质量,才能够起到它应该起的作用。道理很简单,但是我们不承认这一点。我们现在就是,反正统统都是在我党领导下,党是决定一切的,党是领导一切的。

我想我在什么地方,在山东还是在四川;我忘记了,好像没准儿还是在四川。我看到大标语:第一,实力决定一切;第二,稳定压倒一切。关键还是前面那一条。实力决定一切嘛,是不是?反正,枪杆子在我手上,这我就可以决定一切。我们所谓的稳定压倒一切,我们现在这个稳定是很清楚,现在是越来越清楚,我们现在讲的稳定是指什么呢?是讲我们统治秩序问题,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问题。所以各有各的稳定了,对不对?那么有的时候,老百姓对这稳定不买账,认为稳定成了一把刀子了,可以放在老百姓头上,以稳定为名,行镇压之实。那怎么可以呢?

我们把话说回来,如果我们的司法权不能受到制约,它本身就不能够独立行使;那这些问题,很难解决。它就给你加一顶帽子就完了。要什么法?要什么根据?都可以不要的。谭作人这个案子只不过是个例子而已。

多少人,特别是年轻人,因为,比如说有志于改革,希望国家能够好起来,在这种背景下,组织一些活动,比如说,读书会。那么好了,它就认为你建立组织了,你这个读书会就是组织了。你这个读书会里边,就某些专题进行研讨,它就会说你在这里散布发动言论了。于是乎就可以上纲:你要颠覆政权;这种例子可不是个别的。

文革中就很多。

文革中大家就更不准了。我讲的可不是文革当中的,就这几年我们也有。那前天有两个小青年来看我,这两个小青年是北京比较有名的所谓的四君子。你知道的,杨子立他们,很好的青年!其中还有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。就是因为说咱们现在的改革,搞得不是很顺;说咱们研究一下,怎么搞得好一些,搞了个读书会。

他们不知道有人卧底,安全部门有人卧底,而卧底的人呢,又要自己立功,所以就给他们出了一些坏主意:说咱们要组织起来,搞读书会也不行,要成立组织。成立什么组织?咱们就叫做青年政治学会吧。那么我党就怕你成立组织,对不对?这是要害啊。好了,后来就作为一个大案要案,把他们判了。他们那里边的薛伟,是个党员,判得最重。他在法庭宣布之后,他用头去撞那个法台啊,他气愤极了。是不是?我们是读马克思主义的,我们要宣传马克思主义,我们用马克思主义来把我们的改革搞好它,怎么会成了反革命了呢?义愤填膺,在法庭上。那结果还判了十年徒刑,一点都不手软。这里边就是,当然,这个问题比较复杂,而实质上呢,是意识形态在起作用。

您怎么看待浦律师、夏律师他们去出席一审的时候,证人都受到了阻扰?特别是艾未未他们出庭作证,当天凌晨,警察破门而入,出拳殴打艾未未?

证人出庭受到阻挠,在我的意料之中。这个我跟夏霖、跟志强,我给他们说过我的意见。第一,作为律师,有权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。第二,作为本案来讲,应当实施这个权利,一定要提出要证人出庭。因为,只有证人出庭,才能够证明谭作人的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,才能够把事情讲清楚,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。第三,根据我对情况的判断,我们的法院不会允许证人出庭。但第四,我没有想到,成都的公安会如此下作,会动手打人。这一点,确实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。

但是他们也没有想到,他们打的是艾未未,捅了马蜂窝了。如果不是艾未未的话,很有可能打了就白打了,很有可能。遗憾的是,他们打的是艾未未。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去吸取教训,他们会想,我们不应该打艾未未这样的艺术家?他们不可能会想,我们根本就不该打人、就不应当这样执法。

证人的问题,在这个案子里边,就是现在的这些做法;现在的案子里边,目前的境况,在我意料之中。因为证人一出庭,那检察院就完了,起诉书就完了。事实真相一大白,还有什么话讲呢?它不会让证人出庭的。

其中一个志愿者刘艳萍给家长发了短信,结果她也被拘留了46个小时,并且受到了处罚,罚款500元,因为它定的性就是扰乱社会治安。

扰乱社会治安,肯定这样的。严重违法。我认为这个事情,她应当打官司,提起诉讼,后来她提没提,我不知道。

提了。

受理了吗?

也受理了。

也受理了,现在还没结果?

是啊。

艾未未被打伤的这个事情,他没有提出来?他们也受理了?

他们现在没有说受理,说给他们一段时间,情况比较复杂,再了解一下。

啊!这打人的事情反而复杂了,比谭作人那个颠覆还要复杂。奇怪了真是!他们会采取拖延的战术,拖到你不了了之。

现在艾未未工作室,向四川省各级政府部门,提出了几百个问题:要求信息公开。有关于地震的问题、预报的问题、校舍质量的问题、校舍安全的问题,还有救灾款去向的问题。

提得好,提得好。因为谭作人的这个案子,毕竟涉及到地震,涉及到地震后对地震后果的一些处置,涉及这些问题。我们再回忆一下,地震发生之后的当时,我们对有些问题,我们是怎么讲的?豆腐渣工程我们当时是怎么讲的?“一定要查”,“要查个水落石出”。就是这个。

另外一个,对于地震物资,不是地震物资,就是援助地震的那些物资,当时已经发现有人走了后门,有人在这里边搞了鬼。咱们暂时不说他贪污,一定有人搞了鬼,是不是?已经有实据了,我们是怎么讲的?一定要查到底。而且讲的,不管是谁,我们一定要查到底。结果怎样?明明白白的。

咱们再讲小事情,明明把帐篷拿去自己享用去了,这个是人赃俱获的事情,查了吗?这是不是问题?对不对啊?老百姓讲几句话,就是违反这个条例、违反那个条例,你们这算什么?对不对啊!说句老实话,地震后果所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,查起来,我想,问题会非常深刻。

为什么这么说呢?

因为我绝不怀疑这里边有某种权势在发生作用。他们不肯、也舍不得自我暴露。

您自己对谭作人案下一步的走向有什么估计吗?

按照我现在对形势的估计,按照共产党的政策来讲,从宽处理的可能性有。当然也会找台阶,无非是邓玉娇方式吧:肯定你有罪,但我宽大处理。这种情况我觉得会有,宣告他无罪的可能性我认为没有。没有这个气魄,没有这个胸襟。没有,绝对不会。哪能承认这个啊!一定是说他有罪,但我从宽处理了。这个前途我认为还存在的,不知道你怎么看?

那么,现在公民监督、公民对政府一些政策、决策的批评,怎样才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呢?

这就需要一定的制度了,因为我们现在没有一定的制度,这个很难得到有效保障。

刚才我接个电话,为什么时间长一点呢?刚才得到一个让我震惊的消息,深圳政府发了一个正式的文件,因为他没有看到文件,他只能说大意:说上访人员有14种行为被视为非法,要给一定的处理,或者叫处分,或者叫处罚。这14种行为里边居然有不得喊冤——喊冤都不行啊?不得送材料、不得在某地拉横幅、不得写标语……他跟我讲了这么几条。

如果说作为一个政府,而且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政府、中国的窗口吧,是不是?改革的前沿阵地,那样重要的一个市,可以在人民的权力问题上这样地大倒退,这个太恐怖了!那封建王朝还可以击鼓鸣冤呢,还可以拦轿子,还可以跪在那里鸣冤呢。我们现在21世纪了,喊冤都不行了?我没有冤枉上访什么啊?岂有此理!真是。太过分了!这就说明,没有真正合法合情合理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力的话,那么像你讲的这些东些恐怕很难解决。所以,我觉得官员是靠不住的,政府也是靠不住的,一定要有制度、必要的制度制约,没有这个不行。

您现在感觉到哪些努力您比较肯定,有助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制度建设?

我现在觉得,也可能我保守一些;多年以来,我坚持的一个看法就是,个案的推动效果会比较好一些,成效也会比较明显或者显著一些,有助于一点点往前推。你比如说,南方叫邓志刚吧。

孙志刚。

孙志刚。孙志刚那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。各个方面的协力,大家推动得好,就推出了一个新的制度。遗憾的是,孙志刚那个事件的经验,从政府到司法界、律师界都没有充分重视,把它调动起来。

如果说,我们抓这些特别典型的事例,包括谭作人这个案子也是,一步一步地往前推,会有效果。比我们整天在那里高喊口号,空喊高调,效果会好一点,我是这样想。不知道是不是保守。 

您刚刚讲的这些,哪些是可以公开的?哪些是不可以?

看公开,所谓公开,是到什么程度吧?

比如说发到网上?

我觉得,我的一些意见,没有什么。我在哪里讲话,我不回避。我在这个地方讲的,我在天安门也可以讲。

为什么您不恐惧?

我也不是不恐惧!我曾经讲过,我非常欣赏罗斯福的四大自由,就是因为它那里边有免除恐惧的自由。那个讲得非常之精彩。我怎么会不恐惧呢?我随时都在考虑人家会把我给收拾了,这不是恐惧吗?对不对?这就是一种恐惧嘛。作为一个公民,怎么会老想到政府会把你给收拾起来呢?但是我觉得恐惧,单单的恐惧有什么用呢?你仅仅是因为恐惧,你就该做的不做,该讲的不讲,合适吗?应该吗?所以还是鲁迅的那句话讲得好,中国总得有人出来讲话。中国总得有人来办事情。
艾晓明整理
2010年2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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